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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就聯邦法院關於加密貨幣收益產品的全面裁決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就聯邦法院關於加密貨幣收益產品的全面裁決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Author:
528BTC
Published:
2025-05-21 2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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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澳大利亞公司監管機構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專用集成電路(ASIC))向高等法院申請特別許可,對聯邦法院全院有利於加密貨幣交易所區塊賺取者的裁決提出上訴。 此次上訴加劇了圍繞數字資產收益產品地位的法律糾紛。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問要求高等法院澄清金融產品的定義,表明其有意挑戰聯邦法院的裁決,即 Block EARner 的固定收益加密產品不是《2001 年公司法》規定的金融產品。

特別是,它希望高等法院解釋該法案如何監管和處理生息產品和涉及將資產從一種形式轉換為另一種形式的產品。

ASIC認為,金融產品的定義是寬泛且技術中立的,澄清這一點符合公眾利益。 ASIC表示,這一澄清非常重要,因為它適用於所有金融產品和服務,無論是否涉及加密資產。

高等法院將在待定日期審議 ASIC 的申請。

Karaboga 同意這個問題與金融產品的定義有關

首席執行官兼聯合創始人Block Earner查理·卡拉博加 承認了 ASIC 向高等法院提出的申請,並指出此事現在涉及到一個更廣泛的法律問題,即金融產品的定義。 他補充說,該定義遠遠超出了 Block Earner 和加密貨幣領域。

4 月 22 日,澳大利亞聯邦法院裁定加密貨幣借貸公司 Block Earner 勝訴,推翻了先前的裁定,認為其已停產的“Earner”產品構成需要許可的受監管金融產品。

針對這一裁決,ASIC對 Block Earner 處以罰款的申請被駁回,監管機構被責令支付全部法律費用,包括原審產生的費用。

法院還徹底推翻了此前所有關於該公司違反金融法的裁定。 法院判決的關鍵在於,除了約定的利率外,客戶無需承擔Block Earner業務表現的任何風險,並且合同條款將該產品定義為貸款,而非投資。

“Block Earner 將繼續照常運營,並繼續全力致力於合規、創新和打造有利於澳大利亞消費者的產品。”

–Charlie KarABoga,Block Earner 首席執行官兼聯合創始人

Karaboga 還認為,聯邦法院 4 月份的裁決是強有力的、合理的,維護了 Block Earner 運營的完整性。 他補充說,交易所仍然對該判決的合理性充滿信心,並將通過適當的法律渠道回應 ASIC 的申請。

聯邦法院稱“Earner”不是金融產品

今年4月,聯邦法院全院推翻了此前針對Block Earner的裁決。 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認為,Block Earner在沒有金融服務牌照的情況下,推出了一款名為“Earner”的固定收益加密貨幣產品。 法院於今年3月6日審理了ASIC的上訴和Block Earner的交叉上訴,並於4月22日批准了Block Earner的交叉上訴,並駁回了ASIC的上訴。

全庭特別裁定,根據現行法律,此次發行不構成金融產品,這對ASIC致力於將加密服務納入與傳統金融相同的框架。 ASIC 還駁回了 ASIC 的指控,即 Block Earner 的浮動收益數字資產相關產品“Access”是一種金融產品,並且 Block Earner 通過提供 Access 從事了未經許可的金融服務行為。

Block Earner 團隊還辯稱,其產品只是允許客戶在固定期限內借出加密貨幣並獲得利息,而無需集中資金或讓用戶承擔商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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