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 遠程工作在國內有哪些風險嗎? (上)
作者:曼昆區塊鏈法律服務
引言
機遇和法律風險往往並存,Web3打工人可能會遇到海外公司突然失聯,也可能會因為工作內容被認定傳銷、詐騙從而鋃鐺入獄……等等,由於Web3行業的誘人特性和我國的監管逐漸嚴格,行業內接連出現因對法律邊界認知不清而涉足高危風險項目的人群。
和。 本文從人身安全出發,集中談一談,幫助提升判斷、排雷避坑、降低風險。
涉開設賭場風險
,已有項目成員、開發者因涉足相關業務而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幫助犯。 我們總結出以下4種常見高風險情形:
1、
謝某和劉某的團隊在 EOS 區塊鏈上搭建“ BigGame”平台,提供“擲骰子”“紅黑大戰”等玩法,用戶可以通過 EOS 幣(虛擬貨幣)作為籌碼參與投注,並且EOS 幣可通過相關交易平台兌換為法定貨幣,形成完整的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 1
2、
李某團隊在互聯網搭建“IFA”反波膽賭博平台,支持用戶人民幣、虛擬貨幣進行賭博。 團隊成員使用電腦、手機收集“雷速網”及“淘金網”等賭博網站每天實時發布的足球賽事比分及賠率等數據,編輯後上傳至平台後台,供會員投注參賭。 該平台用戶通過投注獲利,本質是 “以小博大” 的博弈;同時,可通過交易平台兌換為法定貨幣,形成完整的
3、
何某團隊通過在互聯網及移動通訊終端發送“星幣全球”盈利截圖、網站鏈接等廣告,招攬玩家進入該平台參與賭博活動。 參賭人員需使用 USDT虛擬幣對其他虛擬幣的漲跌幅度進行;虛擬幣的漲跌走勢具有不確定性,平台設定的 50 倍槓桿交易倍數進一步放大了 “以小博大” 的風險與性質;USDT 與美元 1:1 掛鉤,可通過火幣等平台兌換為法定貨幣,玩家贏取的 USDT 能通過該渠道。 平台通過抽取玩家投注額的千分之二的手續費獲利
4、
舒某提供銀行卡為網絡賭博人員充值洗碼,是賭博活動中的關鍵環節。 參賭人員通過人民幣銀行轉賬向舒某充值,他則在火幣網以市場價購買 USDT,將 USDT 充值到 “萊達” 平台賬號後,點擊 “確認放幣”後,參賭人員即可在對應賭博平台獲得籌碼;其服務的賭博平台均具有;“萊達” 平台與境外賭博平台的 USDT 互通,通過反向操作將籌碼兌換為 USDT 再轉為法定貨幣從而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了什麼是賭博行為:用戶投入一定量的法定貨幣;通過一些活動/玩法最終能夠獲得或多或少的貨幣或可兌換的等價物;形成資金到資金的鏈條。
結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加密貨幣或區塊鏈往往被嵌入到賭博活動的關鍵環節:一是作為籌碼使用,直接替代法幣進入投注環節;二是作為結算工具,為賭博資金提供跨境、匿名的流轉路徑;三是通過交易所實現與法幣的自由兌換,完成資金變現閉環。 正因為如此,雖然表面形式是“區塊鏈應用”或“虛擬資產玩法”,但穿透來看,其運行邏輯仍然滿足賭博罪的三大要素——用戶投入對價資金、依賴隨機性博弈獲取收益、形成從資金到資金的完整鏈條。
對於Web3從業者而言,無論是開發者、市場人員,還是做結算、社群運營,都需要在接觸項目時甄別其中是否涉及賭博要素,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捲入刑事風險。
涉組織傳銷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Web3項目觸發傳銷類法律風險的場景主要有 3 個特徵,以Plustoken案5為例:
1、繳納虛擬貨幣等形式作為參與條件;
2、:利用智能合約多級分傭、跨鏈平台多級推廣、任務拉新多級返佣等;
3、:交易手續費層級分潤、多層級分潤返利、社區成員梯度分紅等計酬方式。
如果想詳細了解此案,我所的邵詩巍律師此前已經針對該案撰寫過相關文章進行分析以案釋法丨從400億幣圈傳銷案看Web3遊戲如何規避傳銷風險? 。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中針對傳銷的定義,傳銷就是一種通過組織者或經營者發展人員,並以發展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或支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的非法經營活動。
1、: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會員費、認購虛擬或實際產品,即交納後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
2、: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新人加入,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明確了限度,層級超過三級且發展人員超30人即構成犯罪;
3、: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計提報酬、返利,且層級式收益明顯。
結合PlusToken案例及司法解釋3個特徵,Web3 場景下的傳銷模式雖然更隱蔽,但仍具備交納費用、發展下線、層級計酬3個特徵,加密貨幣在其中既可能作為入門費的支付手段,也會被用作宣傳噱頭吸引參與者,最終還充當返利手段。 一旦符合這三個特徵,並達到法律規定的層級與人數標準,即可能被認定為傳銷。
因此,如果你是項目方的員工,若明知或應知項目具備上述特徵,仍在推廣設計、資金收取與分配、發展下線等環節深度參與,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涉非法集資風險
實踐中,通過直接或變相籌集啟動資金已逐漸成為區塊鏈項目啟動的主要方式。 通過籌集啟動項目往往需要大力宣傳,。
以“瀋陽創客”案件6為例,霍某成立瀋陽創客紀元大數據資產管理中心在,以為噱頭向宣傳3種項目,非法集資6000萬餘元。 項目具體為:①比特幣礦機銷售返租項目,客戶投資給瀋陽創客購買礦機,瀋陽創客每天支付給投資人230元,合同周期為15個月,合同結束礦機歸瀋陽創客所有,不返還購買礦機2萬元。 ②無引力ICO基金投資項目。 ③區塊鏈投資項目,宣傳有20-30倍的收益。
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和上述《解釋》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8項的規定,明確將虛擬貨幣交易等行為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制範圍。 結合法條和案例中的Web3項目而言,高危項目雖然宣傳方式有差異,本質上仍是面向不特定多數人誇大描述利潤,從而非法集資。
因此,同時符合以下4個特性的項目就存在極高的涉嫌非法集資的風險,需警惕參與這類項目:
1、: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
2、:通過網絡、電視台、實地推廣等公開形式;
3、: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4、:承諾高額回報、宣傳該幣只漲不跌、穩定年化收益率、某個期限內返還本金等值代幣、收益複利承諾、穩定分紅收益等等。
結合“瀋陽創客”案件及以上司法解釋可知,Web3 場景下的非法集資形式多種多樣,出現礦機售返、代幣發行、鏈上理財等多種模式向公眾宣傳募集資金,但核心仍具備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四個特徵,一旦項目符合,即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而且,如果你是項目方的員工若明知或應知項目具備上述特徵,仍在模式設計、宣傳推廣、資金募集與分配等環節深度參與,同樣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涉詐騙風險
在實踐中,詐騙手法多種多樣,但其核心特徵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非法佔有”的目的,用虛構、隱瞞等行為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
在“熊某詐騙中,涉案團隊在國內招募從業人員,以開設公司為幌子,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和其員工扮演“老師”“助理”“資深股民”等角色,誘騙被害人投資由該公司的虛假“虛擬貨幣”,開始營造受害人有小額盈利的現象,之後便鼓勵受害人大額投資,通過後台操作控制虛假數字貨幣暴跌,造成虧損假象,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失敗,從而獲取受害人的錢財。 就詐騙案而言,區塊鏈項目中涉及詐騙的具體表現為以下情形。
1、:項目籌備期編造虛假的盈利模式;
2、有:募集資金後,沒有按照白皮書的內容進行項目研發,而是肆意揮霍、捲款跑路;
3、:發幣後,惡意操控幣價造成假象,讓受害人基於假象處分財產,從而捲走受害人的款項。
此外,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提供的,實踐中亦有認定為謝某能為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為規避調查,便找人合作,將違法犯罪所得資金通過銀行轉賬到其他人員的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賬戶,再用這些資金購買“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其他人員將虛擬貨幣通過網絡賬戶轉給謝某,謝某將虛擬貨幣出售變現後交給實施詐騙犯罪的人,並從中獲得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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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刑事團隊建議
整體來看,對於是否在Web3從業是否有刑事風險,需要先考察項目本身的風險。 這就需要
1、:若項目存在“”模式,需高度警惕。
2、:當項目要求入職人員“” 時,本質上已構成傳銷特徵。
3、:如果項目滿足“” 四個要件,即為典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4、:當項目方以“” 的方式,誘導用戶 “”,則涉嫌詐騙。
結語
Web3行業的職業選擇如同雙刃劍,既承載著實現財務自由的憧憬,又裹挾著不可忽視的潛在危機。 文中所涉內容僅供參考,如果你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了更複雜或更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或機構。
如果你的心裡仍有疑惑,如我只是外包、非核心崗位人員,又不是老闆,也會被追究刑事嗎? 如果被追究,那我該負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 下期將為您解答這一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