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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研討會:個人持幣、炒幣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上海二中院“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研討會:個人持幣、炒幣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Published:
2026-01-08 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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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潮TechFLOW消息,1月8日,上海二中院近期召開“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研討會,對三個議題進行分析,其中:

1、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應綜合判斷涉虛擬貨幣洗錢罪中的主觀明知,以防止客觀歸罪。

2、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行為類型及既遂標準的認定,一是準確把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這一犯罪本質;二是實施洗錢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即屬於犯罪既遂;三是依法從嚴打擊洗錢犯罪,堅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3、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如行為不具有經營行為特徵,僅屬於個人持幣、炒幣,則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但如果其明知他人非法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外匯,仍通過兌換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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