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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並非一項“自然”權利,而是一項人為發明。

隱私權並非一項“自然”權利,而是一項人為發明。

Author:
528BTC
Published:
2025-12-02 2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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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The BreakdoWn》新聞簡報的節選。 要閱讀完整版,訂閱.

“對於人類的繁榮發展而言,我們生活中很大一部分時間都應該在不被人注意的情況下進行。”

——蒂芙尼·詹金斯

走廊是最早的隱私保護技術。

1716年,馬爾伯勒公爵夫人質疑布倫海姆宮的設計者,因為他設計了許多狹長的房間。 建築師不得不解釋說,這些房間“只不過是通道而已”。 之間房間。

另一位當代建築師闡述了這種革命性新設計的目的:“這棟房子裡的所有房間都是私密的;也就是說,每個房間都有一條路可以進入,而無需經過任何其他房間。”

換句話說,走廊創造了隱私空間。

蒂芙尼·詹金斯寫道:“這種建築特色用了一個世紀才變得司空見慣。”陌生人與親密人:私人生活的興衰“但一旦維多利亞時代到來,維多利亞時代的人們便全心全意地接受了它。”

她解釋說,在走廊出現之前,“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私人領域,也沒有他人不能合法介入的生活層面。外界可以窺探任何人的私事,而且人們也樂於這樣做。好奇心和愛管閒事是被要求的。”

與直覺相反,這種情況隨著清教徒的出現而開始改變,他們堅持認為宗教和良心問題是私人自由,這確立了國家不能跨越的第一道障礙。

一旦確立,這種不受干擾的區域就擴展到維多利亞時代對隱私的定義,保護了臥室、通訊和商業活動。

1844 年,隱私區受到了考驗,當時英國政府被發現擅自打開政治流亡者朱塞佩·馬志尼的信件,窺探他與意大利革命者的通信。

馬齊尼讓朋友們給他寄去沙粒和罌粟籽,以此證明政府對他進行監視。 當信件寄到時,除了沙粒之外空無一物——沙粒在政府笨拙的檢查中散落一地——這種侵犯隱私的行為引發了全國的憤怒。

托馬斯·卡萊爾稱拆開別人的信件是一種“無賴行為”,等同於偷竊別人的錢包。

激進派議員托馬斯·鄧科姆表示,這種做法“破壞了商業國家所必需的公眾信任”。

最能說明問題的是,查爾斯·狄更斯的兩部小說的情節——荒涼山莊和小多麗特— 圍繞著被盜信件展開,這些信件有可能暴露家庭關係和經濟交易。

正如蒂芙尼·詹金斯所說,所有這些都證實了“隱私的價值和尊重發生了一場革命”。

雖然維多利亞時代的人們率先接受了這種文化理念,但美國卻是第一個將其寫入法律的國家——某種程度上來說。

1890年,塞繆爾·沃倫和路易斯·布蘭代斯出版了隱私權— 一篇奠基性文章,論證了基本的“獨處權”,這篇文章是為了回應報紙和早期攝影對隱私的侵犯而寫的。

詹金斯寫道,這是隱私史上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 但是,在撰寫這篇文章的過程中,兩位律師發現了一個令人驚訝的漏洞:憲法中根本沒有提及隱私——甚至在修正案中也沒有。

儘管該文章產生了影響,但憲法對隱私權的沉默持續了幾十年。

1928年,最高法院維持了政府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使用竊聽的做法。 奧姆斯特德訴美國案該法院裁定,竊聽行為並未違反第四修正案(因為沒有實際侵入被告的財產)。

布蘭代斯大法官代表四位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撰寫意見書,警告說:“科學為政府提供間諜手段的進步不太可能止步於竊聽。將來或許會發展出一些方法,使政府無需從秘密抽屜裡取出文件,就能在法庭上重現這些文件,並能將家庭中最私密的事件公之於眾。”

當然,這種情況確實發生了。

(布蘭代斯也曾警告說,“心理學及相關科學的進步可能會帶來探索未表達的信念、思想和情感的方法”,儘管他的預言性較弱。)

直到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1965年,最高法院確立了隱私權這項憲法權利。 即便如此,這其中也需要一些創造性的邏輯。

詹金斯寫道:“要裁定隱私是一項憲法權利,道格拉斯大法官認為,《權利法案》的具體保障具有‘半影’,這些半影加在一起,就構成了事實上的隱私權。”

半影——這個概念聽起來更像是天文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似乎為隱私提供了一個不穩定的法律基礎。

1967年,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使隱私權變得更加具體。 卡茨訴美國案第四修正案不僅保護場所,也保護人。

隱私權倡導者對此表示歡迎,因為它將隱私權與財產權脫鉤,確保了第四修正案適用於像查爾斯·卡茨非法賭博大學籃球比賽的電話亭這樣的地方。

但事後看來,這些慶祝活動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因為法院只是要求政府獲得竊聽搜查令。

詹金斯寫道:“這項裁決實際上使竊聽監視合法化,成為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工具。”

對於隱私倡導者來說,情況從此每況愈下。

詹金斯寫道:“通過一系列裁決,最高法院縮小了禁止搜查的定義,同時擴大了允許搜查和搜查令的範圍。結果,憲法對隱私的保護逐漸受到削弱。”

為了說明這種破壞有多麼嚴重,詹金斯引用了莫妮卡·萊溫斯基的案例,她被迫交出自己的私人信件、禮物和衣服,僅僅因為她那位臭名昭著的通信者被指控犯罪(而且甚至不是什麼大罪)。

政府賦予自己這種傳喚權,隱私不再是走廊盡頭的一扇鎖著的門,而僅僅是一份文書工作而已。

詹金斯對此感到惋惜。

她總結道:“擁有一個不受企業、國家和公眾審查的私人空間至關重要;一個我們可以獨處的地方。”

但她過往的隱私經歷表明,與普遍的看法相反,“擁有私生活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普遍的”。

所以如果我們想要一個,我們就得自己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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